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管理辦法》),為規范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評價等級的認定測評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屬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各部門、各下屬單位、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從業人員(不含參公事業單位、行政單位人員),均可依據本《細則》規定程序進行認定測評工作。
第三條 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定量與定性、記實與評議相結合的方式,科學合理地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水平等級狀況。
第二章 機構關系
第四條 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行業教育與人才儲備工作辦公室是商會的直屬的職能科室,主要負責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公開、通知發布、報名管理、檔案存管、人才流動、人才庫建設等工作范圍。
第五條 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從業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作為測評工作的實施者,負責全國統一考試的承辦和人事材料評審工作;印章加蓋于《專業技術水平等級證書》。
第六條 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人才測評評定后的人才管理工作;印章加蓋于《專業技術水平等級證書》。
第三章 測評流程與認定材料
第七條 申報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由個人或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經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行業教育與人才儲備工作辦公室核實材料,通過核實后發放測評通知,測評人員依照通知參加考試與評定。
第八條 測評考試信息在本會官方網站發布,個人或用人單位通過郵箱、互聯網系統提供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教育培訓機構為申報人統一代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應提供能反映本人現階段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專業技術水平等級評審表》;
(二)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成果及獲獎、專業技術項目完成情況、科研成果轉化情況以及新產品開發、推廣等方面的材料;
(三)任現職以來發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論文、論著等材料;
(四)學歷、相關資質證書、現任聘任證明、繼續教育材料、榮譽稱號等證明材料,申報副高、高級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還需提供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普通話水平等相關附屬材料;
(五)本人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需要補充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申報材料的受理、初審由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行業教育與人才儲備工作辦公室負責。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或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規定的申報人員的人事材料由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從業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審核定。
第十二條 關于通過統一考試和人事材料評審達到相應水平等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網站進行名單和水平等級的信息公開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章 測評考核
第十三條 測評考核分為人事材料評審和專業技術考試兩部分,人事材料評審按照本細則第三章開展,專業技術考試由商會舉辦,商會從業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承辦。
第十四條 水平等級測評考試主要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實操技能考試、政策法規考試三部分。
第十五條 水平等級測評考試依照有關考試的規定、條例、制度開展。
第五章 繼續教育課時認定與培訓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 開展水平等級測評需要申報人員持續接受有效的專業技術的繼續教育學習,有效的繼續教育學時由商會行業教育與人才儲備工作辦公室進行核定。
第十七條 開展專業技術的繼續教育培訓的機構由商會行業教育與人才儲備工作辦公室統一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在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業務,為保障學時真實有效,使用商會行業教育與人才儲備工作辦公室核準制定的教育大綱、規范教材、師資力量、技術標準、行業規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適用于《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專業技術水平等級測評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與開展。
第二十條 本《細則》從批準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