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信息披露服務旨在維護從業者與消費者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水平、促進民間文物藝術品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由委員會下屬鑒定評估機構、會員單位在保護委托人隱私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進行業務信息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披露對象
文物藝術品鑒定證書、文物藝術品鑒定報告、文物藝術品評估報告
服務主體
委員會下屬鑒定評估機構、會員單位
管理制度
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根據《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章程》、《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鑒定評工作估委員會管理辦法》,參考《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博物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維護從業者與消費者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水平、促進民間文物藝術品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中實質性開展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業務及類似業務的從業機構。
(一)會員應嚴格遵守本規范,并按照《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系列標準》依法開展信息披露;
(二)本制度采取公開和自愿的原則由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鑒定評工作估委員會參照本制度和系列標準提供<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的信息披露服務;
(三)從業機構申請加入本會,應遵照本制度和系列標準,開展信息披露,入會后由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鑒定評工作估委員會進行專業培訓。
第三條 信息披露應遵循“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披露、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責任與性質
第四條 本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檢查與核實。會員應積極配合本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取得信息披露義務人授權的前提下,會員應根據本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的管理要求及時報送信息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條 本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針對會員報呈的<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指定本會專家委員進行審核。
第六條 負責審核的專家委員會為本會副研級以上專家委員,該專家委員在信息披露責任確認書和信息披露回執正副本上簽字,專家委員準對披露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對于未通過審核的<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不予披露,并由本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告知會員駁回原因。
第八條 支持會員委托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情況進行評估、審查并披露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中的主要意見。
第九條 會員披露信息應以客觀事實或有事實為基礎的客觀判斷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使用語言應明確、貼切,簡明易懂,不得誤導,不得夸大事實。
第十條 本會鑒定評估工作委員會對<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信息向公眾進行披露,信息披露性質是第三方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的行業自律行為,會員不得借披露名義開展夸大事實的營銷活動。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條 <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依照本制度和系列標準在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信息中心官網進行公示。會員可選擇其它互聯網方式或渠道同步進行信息披露,但應確保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本會對信息披露方式或渠道有其它要求的,會員應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對于本會備案過的披露結果會員不得進行遺漏披露、虛假披露、偽造披露、欺詐披露、夸大披露與誤導披露,不得宣稱本會對披露結果具有認可或認定等歪曲解讀的行為。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過程中應對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信息采取必要保護措施。擬披露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做出相應說明。擬披露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做出相應說明,并對相應信息進行合適地脫敏處理。
第十四條 信息披露應當準確記錄并妥善保存披露信息的后臺數據,并應于信息披露后至少保留五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十五條 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機構主體信息,包括并不僅限于企業法人執照信息、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證明信息、其他資質許可內容信息。
第十六條 鑒定師與評估師簡介、資質資格或水平評價證書。
第十七條 鑒定方法原理、評估方法原理、參考材料、分析系數等重要參數。
第十八條 標的物的物理信息,包括并不僅限于名稱、材質、類別、規格等;照片不得少于三張必須包含一張細節圖片。
第十九條 報告要素包括并不僅限于鑒定結論、評估結論、報告基準日、報告編號等。
第二十條 披露信息包含報告的實物拍攝圖片,照片不得少于三張必須包含一結論頁圖片。
第二十一條 鑒定評估機構開具的發票加載的部分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開具的相關報告的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與《民間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系列標準》術語及定義互為適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及系列標準自發布之日滿三個自然月后正式生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負責本規范解釋。